通知公告

关于做好开学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02-20  浏览:


为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,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,确保实验室安全,保障新学期实验教学工作顺利开展,现就2023-2024学年第2学期开学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单位自查

(一)自查时间

2月20日至23日。

(二)自查内容

1.基础设施设备安全。对实验室水、电、气、暖、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,重点检查水路管线是否有“跑、冒、滴、漏”现象、排水管道是否畅通,供暖设施运转是否正常,电、气管路设施是否安全。

2.仪器设备安全。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、校准、加电等测试工作,检查仪器设备安全运行情况。

3.消防安全。检查实验室及相关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配备情况,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,如堆砌易燃物、消防通道不畅等。

4.化学品安全。严格按照试剂药品配伍禁忌落实分类分柜存放;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“五双”管理;危险废物分类包装,妥善保管,严禁随意丢弃、倾倒。

5.特种设备安全。气瓶应妥善放入气瓶柜或采取固定措施,远离明火及高温设备,使用后须确保阀门关闭,严格落实使用登记制度。

6.应急设施及个人防护物资配备情况。检查洗眼器、应急喷淋等是否可正常使用,急救药箱内物资是否齐备且在效期内。

7.环境卫生检查。全面清洁实验场所,清除杂物,实验室物品应摆放有序,卫生状况良好。

(三)自查结果报送

各二级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,填写《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检查台账》并撰写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,报告中应写明检查工作开展情况,包括检查时间、检查人员、检查范围、检查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。台账和报告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扫描为PDF格式,于2月23日18:00前发送至ablkim@126.com邮箱(邮件命名为单位名称+实验室安全隐患检查台账)。

二、学校检查

2月26日至28日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和保卫处、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按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;谁主管,谁负责”原则,确保责任到人。各单位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3)》,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,做好隐患整改台账,坚持立查立改。

(二)各二级单位、实验中心(室)要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,履行安全责任,掌握实验室安全动态,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,及时落实整改,抓小抓早,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(三)各二级单位、实验中心(室)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法自行整改的,涉及设备维护维修的请填写《新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修表》,于25日前将纸质签字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;涉及消防安全的报保卫处;涉及水、电、空调等报后勤管理处,各相关部门将及时协调解决。
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
2024年2月20日

雪莲山校区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

新医路校区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

联系电话:0991-2110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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